第1.0.1條 為保證文化館建筑設計質量,使文化館建筑符合安全、衛(wèi)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guī)范。
第1.0.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文化館建筑設計。群眾藝術館、文化站等可參照執(zhí)行。
第1.0.3條 文化館的建筑設計,應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傳統(tǒng)等因素,在滿足當前適用需要的基礎上,適當考慮留有發(fā)展余地。
第1.0.4條 文化館建筑設計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及國家和專業(yè)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定。
第2.0.1條 新建文化館宜有獨立的建筑基地,并應符合文化事業(yè)和城市規(guī)劃的布點要求。
第2.0.2條 文化館基地的選址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適中、交通便利、便于群眾活動的地段;
二、環(huán)境優(yōu)美、遠離污染源。
第2.0.3條 文化館的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區(qū)明確,合理組織人流和車輛交通路線,對喧鬧與安靜的用房應有合理的分區(qū)與適當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應設兩個出入口。當主要出入口緊臨主要交通干道時,應按規(guī)劃部門要求留出緩沖距離;
三、在基地內應設置自行車和機動車停放場地,并考慮設置畫廊、櫥窗等宣傳設施。
第2.0.4條 文化館庭院的設計,應結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區(qū)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動場地、綠化、建筑小品等,創(chuàng)造優(yōu)美的空間環(huán)境。
第2.0.5條 當文化館基地距醫(yī)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較近時,館內噪聲較大的觀演廳、排練室、游藝室等,應布置在離開上述建筑一定距離的適當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擾措施。
第2.0.6條 文化館建筑覆蓋率、建筑容積率,應符合當地規(guī)劃部門制訂的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3.1.1條 文化館一般應由群眾活動部分、學習輔導部分、專業(yè)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組成。各類用房根據不同規(guī)模和使用要求可增減或合并。
第3.1.2條 文化館各類用房在使用上應有較大的適應性和靈活性,并便于分區(qū)使用統(tǒng)一管理。
第3.1.3條 文化館設置兒童、老年人專用的活動房間時,應布置在當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別設有適于兒童和老年人使用的衛(wèi)生間。
第3.1.4條 兒童活動室的設計應符合兒童心理特點,裝飾活潑,色調明快。
第3.1.5條 群眾活動用房應采用易清潔耐磨的地面;在嚴寒地區(qū)兒童和老年人活動室應做暖性地面。
第3.1.6條 五層及五層以上設有群眾活動、學習輔導用房的文化館建筑應設置電梯。
第3.1.7條 各類用房的窗洞口與該房間地面面積之比,不應低于表3.1.7的規(guī)定。
窗洞口與房間地面面積之比
表3.1.7
房 間 名 稱 | 窗 地 比 |
展覽、閱覽用房 美術書法工作室、美術書法教室 |
1/4 |
游藝、交誼用房 文藝、音樂、舞蹈、戲曲等工作室 站室指導、群眾文化研究部 普通教室、大教室、綜合排練室 |
1/5 |
注:本表按單層鋼側窗計算,采用其他類型窗應調整窗地比。
第3.1.8條 各類用房的室內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表3.1.8的規(guī)定。
室內允許噪聲級(dB)
表3.1.8
房 間 名 稱 | 允許噪聲級(A聲級) |
錄音室(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 教室、閱覽室等 游藝、交誼廳等 |
30 50 55 |
第二節(jié) 群眾活動部分
第3.2.1條 群眾活動部分由觀演用房、游藝用房、交誼用房、展覽用房和閱覽用房等組成。
第3.2.2條 觀演用房
一、觀演用房包括門廳、觀演廳、舞臺和放映室等。
二、觀演廳的規(guī)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當觀演廳規(guī)模超過300座時,觀演廳的座位排列、走道寬度、視線及聲學設計以及放映室設計,均應符合《劇場建筑設計規(guī)范》和《電影院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四、當觀演廳為300座以下時,可做成平地面的綜合活動廳,舞臺的空間高度可與觀眾廳同高,并應注意音質和語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條 游藝用房
一、游藝用房應根據活動內容和實際需要設置供若干活動項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藝室,并附設管理及貯藏間等。當規(guī)模較大時,宜分別設置兒童游藝室及老年人游藝室。兒童游藝室室外宜附設兒童活動場地。
二、游藝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下列規(guī)定:
大游藝室65㎡
中游藝室45㎡
小游藝室25㎡
第3.2.4條 交誼用房
一、交誼用房包括舞廳、茶座、管理間及小賣部等。
二、舞廳應設存衣間、吸煙室及貯藏間等。舞廳的活動面積每人按2㎡計算。
三、舞廳應具有單獨開放的條件及直接對外的出入口。
四、舞廳應設光滑的地面、較好的室內裝修與照明,并應有良好的音質條件。
五、茶座應附設準備間,準備間內應有開水設施及洗滌池。
第3.2.5條 展覽用房
一、展覽用房包括展覽廳或展覽廊、貯藏間等。每個展覽廳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5㎡。
二、展覽廳內的參觀路線應通順,并設置可供靈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設施。
三、展覽廳應以自然采光為主,并應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覽廳(廊)出入口的寬度及高度應符合安全疏散、搬運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條 閱覽用房
一、閱覽用房包括閱覽室、資料室、書報貯存間等。
二、閱覽用房應設于館內較安靜的部位。
三、閱覽室應光線充足,照度均勻,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設遮光設施。
四、規(guī)模較大時,宜分設兒童閱覽室。
五、閱覽桌椅的排列間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積指標,可參照《圖書館建筑設計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三節(jié) 學習輔導部分
第3.3.1條 學習輔導部分由綜合排練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術書法教室等組成。其位置除綜合排練室外,均應布置在館內安靜區(qū)。
第3.3.2條 綜合排練室
一、綜合排練室的位置應考慮噪聲對毗鄰用房的影響。
二、室內應附設衛(wèi)生間、器械貯藏間。有條件者可設淋浴間。
三、沿墻應設練功用把桿,宜在一面墻上設置照身鏡。
四、根據使用要求合理地確定凈高,并不應低于3.6m。
五、綜合排練室的使用面積每人按6㎡計算。
六、室內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綜合排練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設隔聲門。
第3.3.3條 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數可按40人設計,大教室以80人為宜。教室使用面積每人不小于1.40㎡。
二、課桌椅布置及有關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應設置黑板、講臺、清潔用具柜及掛衣鉤;教室前后均應設電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據使用要求,可為階梯式地面,并設置連排式課桌椅。
第3.3.4條 美術書法教室
一、美術書法教室宜為北向側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術書法教室的設施,應接普通教室設置,并增設洗滌池。室內四角另增設電源插座。
三、美術書法教室的使用面積每人不小于2.80㎡,每室不宜超過30人。
第四節(jié) 專業(yè)工作部分
第3.4.1條 專業(yè)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藝、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曲、攝影、錄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導部,少年兒童指導部,群眾文化研究部等組成。
第3.4.2條 美術書法工作室宜為北向采光,室內宜設掛鏡線、遮光設施及洗滌池;使用面積不宜小于24m2。
第3.4.3條 音樂工作室應附設1~2間琴房,每間使用面積不小于6m2,并應考慮室內音質及隔聲要求。
第3.4.4條 攝影工作室
一、攝影工作室應附設攝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應有遮光及通風換氣設施,并設置沖洗池及工作臺等。
三、暗室應設培訓實習間,根據規(guī)?稍O置2~4個工作小間,每小間不小于4㎡。
第3.4.5條 錄音工作室
一、錄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錄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應布置在館內安靜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館宜設專用錄音室。
三、錄音室和控制室的內部裝修,均應考慮室內音質的要求。
四、錄音室和控制室之間的墻壁上,應設隔聲觀察窗。
第五節(jié) 行政管理部分
第3.5.1條 行政管理部分由館長室、辦公室、文印打字室、會計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組成。其位置應設于對外聯系和對內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條 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屬用房,包括倉庫、配電間、維修間、鍋爐房、車庫等,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
五、錄音室和控制室均應采用隔聲門窗。
第4.0.1條 文化館的建筑防火設計除應執(zhí)行國家現行防火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4.0.2條 文化館的建筑耐火等級對于高層建筑不應低于二級,對于多層建筑不應低于三級。
第4.0.3條 觀演廳、展覽廳、舞廳、大游藝室等人員密集的用房宜設在底層,并有直接對外安全出口。
第4.0.4條 文化館內走道凈寬不應小于表4.0.4的規(guī)定。
走道最小凈寬度(m) 表 4.0.4
部 分 | 雙 面 布 房 | 單 面 布 房 |
群眾活動部分 學習輔導部分 專業(yè)工作部分 |
2.10 1.80 1.50 |
1.80 1.50 1.20 |
第4.0.5條 文化館群眾活動部分、學習輔導部分的門均不得設置門檻。
第4.0.6條 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門,一律向疏散方向開啟,并不得使用旋轉門、推拉門和吊門。
第4.0.7條 展覽廳、舞廳、大游藝室的主要出入口寬度不應小于1.50m。
第4.0.8條 文化館屋頂作為屋頂花園或室外活動場所時,其護欄高度不應低于1.20m。設置金屬護欄時,護欄內設置的支撐不得影響群眾活動。
第4.0.9條 人員密集場所和門廳、樓梯間以及疏散走道上,應設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