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一)建筑耐久年限(以主體結構確定)

  一級100年以上適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層

  二級50-100年適用于一般建筑

  三級25-50年適用于次要建筑

  四級15年以下適用于臨時性建筑

  (二)高度與層數的劃分

  住宅見住宅部分。

  公共及綜合性建筑超過24m(不含單層)為高層建筑。

  超過1OOm均為超高層建筑。

  (三)全國氣候分區(qū):

  嚴寒地區(qū)(1區(qū))累年最冷月平均≤—100C區(qū)

  寒冷地區(qū)(Ⅱ區(qū))累年最冷月平均,>100C,≤00C區(qū)

  溫暖地區(qū)(Ⅲ區(qū))累年最冷月平均,>0℃

  累年最熱月平均《280C區(qū)炎熱地區(qū)(Ⅳ區(qū))累年最熱月平均>280區(qū)

  (四)設計基本原則:

  1.執(zhí)行當地城市規(guī)劃實施條例;

  2.根據建筑的用途和目的,綜合講求建筑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

  3.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間,提倡社會化綜合開發(fā)和綜合建筑;

  4.適應我國經濟發(fā)展水平,在滿足當前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將來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5.節(jié)約建筑能耗,保證維護結構的熱工性能;

  6.建筑設計的標準化應與多樣化結合;

  7.體現對殘疾人、老年人的關懷,為他們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提供無障礙的室內外環(huán)境;

  8.建筑和環(huán)境應綜合考慮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9.在國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qū)、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qū)的各項建設,應按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條例和保護規(guī)劃進行。

  (五)無標定人數的建筑

  1.應按專項建筑的設計規(guī)范核算并標明人數。

  2.公共建筑中的輔助面積接近主體使用部分并有可能與主體部分同時開放它用時,其疏散口寬度和數量應按兩部分人數疊加計算。

  3.使用人數無控制的公共建筑,應按可能最多人數計算安全出口寬度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