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不能得到重視的深刻原因
政府采購不能得到社會真正重視的原因很多,一般性的原因也不需要多論述了,大家?guī)缀跄軌蛳胂螅@里僅僅探索一些特殊性的原因,而這些制約因素是在特殊的環(huán)境下孕育出來的。
工程項目一直是領導們關心的事項,而政府采購不參與工程項目采購,自然就被領導關注的視線所忽視,是由來已久的操作體制形成了傳統思維,束縛了集中采購機構發(fā)展壯大的步伐。社會普遍關注的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行為,不得不提出許多疑問,為什么經過公開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還會出現腐敗問題,為什么供應商要不斷地向各級政府領導燒香進貢,市長書記之類的公眾人物屢屢在工程上馬以后,紛紛下野,癥結何在?這些問題出現的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至少有一點,說明所謂的工程招標投標行為還有領導因素在內,合法的形式是為領導決定制作美麗外衣的。而政府采購領域因干預采購人使得領導落馬的甚至寥寥無幾,于是似乎體現出料兩者的區(qū)別,而兩者的重要性可見一斑。假如按照可愛的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采購范圍作為統計口徑的話,政府采購80%-90%的采購量是集中在工程項目上,而目前的這么大數目的工程采購一般都不是依法應該由集中采購機構操作的,因此同樣的道理,集中采購機構只是做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事情,處于可有可無的地位,說不重視也許不確切,畢竟法律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那么任其自生自滅應該是真正狀態(tài)的寫照。
政府采購法實施前招標代理已經形成了全國大氣候,而單靠一紙部門法已經不能約束招投標機構,政府采購機構只能處在尷尬境地。我們提出借鑒招標投標模式創(chuàng)新出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并不是贊成工程招標游離與集中采購之外,也不是表示就贊成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與政府采購法定監(jiān)管之間的重疊與混亂,而是跳開意識形態(tài)之爭,僅就不同體制內的工具模式進行相互學習與提升,工具不存在意識形態(tài)之爭,是客觀存在,所以相互借鑒不存在體制上的障礙,反而能夠促進不同模式在各自的體制內更加效能地發(fā)展。在政府采購法出臺之間,招標投標依據招標投標法,依據在各級政府、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建設交通水利部門的共同關心與努力下,已經形成了全國范圍的招標投標網絡模式。那么后出臺的政府采購法,雖然是后法,有后發(fā)制人的功能,從法理上說,對同一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后法優(yōu)于先法,但從政府采購實踐效果來看,對于已經形成強大氣候的招標投標機制,不是單靠法律的帶有妥協和模糊意思規(guī)定就能夠統一的。采購法的規(guī)定似乎只是攪動了平靜的河流,但基層操作的混亂局面卻由此產生,政府采購的尷尬生存地位由于有了法律的對照,越來越明顯地凸顯出來。而這種現實就是政府采購被壓制,政府采購的法律規(guī)定不能得到嚴格執(zhí)行,而政府采購實施細則在矛盾和憂郁中遲遲難以出臺,甚至就不能出臺,因為沒有哪一個實施細則是與主法律原則精神背道而馳的,而目前的政府采購尾大不掉的局面,實施細則要具有可實施性,就必須要原則性地修改法律的規(guī)定,那還不如提請人大修改法律來得直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