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最為重要的內容,它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
一、一審程序
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獨立性和廣泛性,是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本節(jié)主要介紹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分以下幾個階段:
(一)起訴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fā)生爭議時,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前提。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起訴的方式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民事訴訟法》第109條1款規(guī)定,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由此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形式是以書面為原則的。但當事人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也可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人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審查與受理
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情況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即應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駁回起訴不服的,可以上訴。
(三)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并決定立案受理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由承辦案件的審判員依法所做的各種準備工作。
經(jīng)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jù)。經(jīng)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調查收集證據(jù),或者在法定情況下,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jù)或也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四)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準備開庭
即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開庭并公布法庭組成人員。
2.法庭調查階段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這就是一個證明的過程,由舉證、質證、認證組成。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庭認定。未經(jīng)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資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審判員如果認為案情已經(jīng)查清,即可宣布終結法庭調查,轉入法庭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
其順序為: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答辯;相互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得各方面最后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后,法院作出判決前,對于能夠調解的,可以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4.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法庭辯論結束后,調解又沒達成協(xié)議的,合議庭成員退庭進行評議。評議是秘密進行的。合議庭評議完畢后應制作判決書,宣告判決公開進行。宣告判決時,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