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構(gòu)成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該責任發(fā)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區(qū)別。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才可能發(fā)生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關(guān)鍵。
    (二)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當事人并不承擔合同義務。但是,在訂約階段,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人負有保密、誠實等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也稱前合同義務。若當事人因過錯違反此義務,則可能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
    (三)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如訂約建議)后,另一方對此產(chǎn)生信賴(如相信對方可能與自己立約),并為此發(fā)生了費用,后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愿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為名目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也可能是貽誤競爭對手商機等。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依誠實信用原則,締約當事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告知標的物真實狀況(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違反此項義務,即構(gòu)成欺詐;若因此致對方受到損害,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xié)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