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關系只有在一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而這種法律關系的變更和終止也由一定情況決定的。這種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情況,即是人們通常說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即是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
法律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分為兩類。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而產生的自然現象、社會現象等。
當工程建設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把某種自然現象和建設權利義務關系聯(lián)系在一起的時候,這種現象就成為法律事實的一種,即事件。這就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之一。事件產生大致有三種情況。①自然事件。自然現象引起的.如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等。②社會事件。社會現象引起的。如戰(zhàn)爭、暴亂、政府禁令等。③意外事件。即突發(fā)事故.如失火、爆炸、觸礁等。
(2)行為
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都能引起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①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有法律依據。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如根據設計任務書進行的初步設計的行為、依法簽訂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行為。②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體的建設權利和建設義務的行為。如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因過錯不履行工程建設合同;沒有國家批準的建設,擅自動工建設等行為。③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行使對建設業(yè)的管理權而發(fā)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如國家建設管理機關下達基本建設計劃,監(jiān)督執(zhí)行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行為。④立法行為。立法行為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在法定權限內通過規(guī)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廢止工程建設法律的活動。如國家制定、頒布工程建設法律、法規(guī)、條例等行為。⑤司法行為。司法行為是指國家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能活動。它包括各級檢察機構所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各級審判機構的審判、調解活動等。如人民法院對工程建設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