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忌“選擇性參保”。要逐步做到應保盡保,對各用人單位不能挑肥揀瘦。特別是對當地一些工傷風險大、職業(yè)病危害嚴重的企業(yè),不能排斥在工傷保險之外。實踐證明,工傷保險中的很多爭議和矛盾只有參保了才能解決。沒參保,矛盾直接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爭議必然會很多。參保了,矛盾由工傷保險統(tǒng)籌基金來分散和化解,風險自然小多了。工傷保險本身的意義也就在這里。只有參保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才能降到最低,只有參保了,職工的權益才能從根本上得到保證。
二忌“捆綁式參保”。工傷保險是最受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歡迎的險種,費率不高,作用發(fā)揮不小。一些地方為了促進其他險種的參保,規(guī)定不參加其他保險就不能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是要強制性地都參加,但現實中畢竟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具體情況。對于農民工這樣的特殊群體,在所有險種不能一下子全部參加的情況下,應該從實際出發(fā)允許先參加一些險種。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剛剛下發(fā)的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文件中專門講了“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三忌“非整體參保”。對用人單位一定要強調整體全員參保,不允許用人單位特別是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只有一部分人參保,有一部分人沒有參保,然后誰出工傷就說誰參保了。所以,一定要強調整體全員參保,而且要報送參保人員花名冊,實行參保實名制。
在勞動能力鑒定環(huán)節(jié),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一些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與行政工作不分,鑒定程序不規(guī)范,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與工傷待遇直接相關,為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在勞動能力鑒定問題上,各地務必要做到“三化”:
鑒定程序規(guī)范化。程序化是法制化的基本前提,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鑒定程序規(guī)范化就是要嚴格履行鑒定工作的程序和時限要求,每個程序都要有相應的規(guī)范,通過程序規(guī)范、過程規(guī)范,保證鑒定的過程實事求是。
鑒定人員專業(yè)化。專業(yè)化是提高準確度的必然要求。在勞動能力鑒定問題上,必須充分發(fā)揮專家的作用,使鑒定結論真正成為不可訴的技術性結論。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人員,一定要是特定領域的醫(yī)療專家,要具有醫(yī)療衛(wèi)生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一定要接受適當程度的培訓,以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提高鑒定人員的職業(yè)道德素質和業(yè)務素質。
鑒定依據標準化。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一定要是客觀的、惟一的,而要做到鑒定結論客觀、惟一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鑒定依據的標準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決定工傷職工享受什么樣的待遇的依據,要嚴格制定并切實執(zhí)行這一標準,保證鑒定結論的技術含量,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經得起檢驗。
在待遇支付環(huán)節(jié),一些地方存在待遇支付不到位的情況,也有些地方存在醫(yī)療和康復服務管理不嚴格的情況。從待遇支付管理的實際出發(fā),當前尤其要做到“三要”:
一要便民,就是要方便工傷職工或遺屬享受待遇。對長期待遇的領取,要盡可能實現社會化。要針對特殊群體,如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在一級至四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上,可試行一次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上,一定要求真務實,從實際出發(fā)做好各項服務,真正體現人文關懷,體現“情為民所系”。
二要確保,就是對工傷職工的待遇支付要充分。工傷保險有一個很好的機制,那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對工傷保險來說,基金平衡不是最主要的問題,關鍵是要做好管理和服務。只要基金管理是嚴格的,沒有挪作他用,那么支出是多少就是多少,總的費率也不會高到哪里去。如果從實際出發(fā),費率確實要高一點,那就實事求是,提高一點。關鍵是《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職工的各項待遇要充分保證。
三要嚴格,就是既要充分保證治療和康復的需要,又要有嚴格的標準和尺度。對工傷職工合理范圍內的治療和康復,我們務必要保證,但對一些工傷治療之外的不必要的支出,我們也要堅決把住,避免“吃工傷”,避免一個工傷病人住進來,就成了醫(yī)療或康復機構的“信用卡”,要通過建立工傷職工醫(yī)療臺賬等方式,加強對醫(yī)療康復行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