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01)中對“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有不同的定義。

  抗震措施(規(guī)范2.1.9條):除地震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

  抗震構造措施(規(guī)范2.1.10條):根據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一般不需計算而對結構和非結構各部分必須采取的各種細部要求。

  1. 規(guī)范中相關的規(guī)定(不包括丁類建筑)

  1.1. 抗震措施(規(guī)范3.1.3條)

  ·甲類建筑,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乙類建筑,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較小的乙類建筑,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qū)地震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丙類建筑,抗震措施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1.2. 抗震構造措施(規(guī)范3.3.2條及3.3.3條)

  建筑場地為Ⅰ類時,甲、乙類建筑應允許仍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丙類建筑應允許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6度不降低。

  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區(qū),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2. 以規(guī)范規(guī)定為依據,列出符合抗震設防烈度要求的比較數據

  2.1. 丙類建筑

 、耦悎龅亍        6度    7度     8度   9度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6   6   6    7  7  8

 、蝾悎龅亍        6度    7度     8度   9度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Ⅳ類場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6   7   8   8   9   9

  2.2. 甲、乙類建筑

 、耦悎龅亍        6度    7度     8度    9度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蝾悎龅亍        6度    7度     8度    9度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蟆ⅱ纛悎龅亍     6度    7度     8度    9度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2.3. 較小的乙類建筑

  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另,根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4)第6.0.8條,人數較多的幼兒園、小學的低層教學樓,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乙類。這類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可仍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分析與討論

  3.1. 對定義的理解

  “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是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的概念。從規(guī)范中對“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的定義來看,“抗震措施”定義中的“包括抗震構造措施”,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為,它們均應對應相同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構造措施”所對應的設防烈度與“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對應的設防烈度可以不同。

  我理解,丙類建筑Ⅱ類場地,是規(guī)范規(guī)定的基本狀態(tài)。此時,“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均對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規(guī)范的條文中,對于丙類建筑Ⅱ類場地,并沒有明確指出“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但從條文的前后關聯(lián)及條文說明的一些解釋來看,作出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否則會導致更多的謬誤。

  3.2. 丙類建筑的抗震構造措施

  在上述理解的基礎上,丙類建筑的抗震構造措施就比較容易得到本文2.1中的結果。其概念是,抗震構造措施,可以用丙類建筑抗震措施所對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為基準:Ⅱ類場地不變;Ⅰ類場地降一度(6度不降);Ⅲ、Ⅳ類場地中的7.5度和8.5度升至8度和9度,其余不變。

  3.3. 甲、乙類建筑的抗震構造措施

  3.3.1. 抗震措施的設防烈度基準

  ·規(guī)范規(guī)定的甲、乙類建筑(較小的乙類建筑除外),其抗震措施按提高一度采取措施,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在2.2中用9+表示)。

  3.3.2. 不同場地類別的抗震構造措施所對應的設防烈度

 、蝾悎龅貢r的抗震構造措施,與抗震措施所對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相同。

 、耦悎龅貢r的抗震構造措施,以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為基準降低一度。

  Ⅲ、Ⅳ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以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為基準,在7.5度和8.5度時,理應加強。但規(guī)范的規(guī)定是,“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因為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已經滿足了此要求,似乎可以不再加強。但從概念設計上看,Ⅲ、Ⅳ類場地與Ⅱ類場地取用的標準比較,在7.5度和8.5度處似乎也應略高一點。為此,在2.2中用8+和9+來表示,以示有點區(qū)別。

  3.3.3. 8+和9+等的處理

  8+及9+表示其“抗震措施”或“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比8度及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但規(guī)范并沒有給出更高要求的規(guī)定,處理起來會有很多爭議。從實際情況出發(fā),遇到乙類建筑的機會較少,當為7.5度Ⅲ類場地時,如采用8+不好處理時,可用9度來代替。至于9+,代表的是8.5度以上Ⅲ、Ⅳ類場地上的甲、乙類建筑,更難遇到,這里可以不必認真考慮,遇到之后再做專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