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R-μ-T關系及其應用
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當美國的權威人士G.W.Houser導出了第一條地震反應譜和對地震激勵下的彈性反應規(guī)律的研究很快被學術界接受后,人們很快發(fā)現(xiàn)了一個與當時的抗震設計方法相矛盾的問題,那就是例如對一個第一振型周期為0.5s~1.5s,阻尼比為0.05的結構,結構地震反應加速度約為地面運動峰值加速度的1.5~2.5倍,比如賦予上述結構一個不大的地面運動加速度0.15g,則根據(jù)反應譜導出的結構反應加速度已達到0.23g~0.375g,而世界各國當時的設計規(guī)定中一般用來確定水平地震力大小的加速度只有0.04g~0.15g,但讓人不解是,震害表明,雖然設計用的反應加速度很小,但結構在地震中的損傷卻不太大。這么大的差距是不能用安全性或設計誤差來解釋的,于是,各國的學術界加緊了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大家通過對單自由度體系的屈服水準、自振周期(彈性)以及最大非彈性動力反應之間的關系;同時還研究了當?shù)孛孢\動特征(包含場地土特征)不同時,給這種關系帶來的變化,我們把這方面的研究工作關系其中R是指在一個地面運動下最大彈性反應力與非彈性反應屈服力之間的比值,稱為彈塑性反應地震力降低系數(shù),簡稱地震力降低系數(shù)或者反應調(diào)節(jié)系數(shù);μ為最大非彈性反應位移與屈服位移的比值,稱為位移延性系數(shù);T則為按彈性剛度求得的結構自振周期。研究表明,對于長周期(指彈性周期且T>1.0s)的結構可以適用“等位移法則”,即彈性體系與彈塑性體系的最大位移反應總是基本相同的;而對于中周期(指彈性周期且0.12s<T<0.5s)的結構,則適用于“等能量法則”,即非彈性反應下的彈塑性變形能等于同一地震地面運動輸入下的彈性變形能。
之所以存在上訴規(guī)律,我們應該注意到鋼筋混凝土結構的一些相關特性。首先,通過人為措施可以使結構具有一定的延性,即結構在外部作用下,可以發(fā)生足夠的非線性變形,而又維持承載力不會下降的屬性。這樣就可以保證結構在進入較大非線性變形時,不會出現(xiàn)因強度急劇下降而導致的嚴重破壞和倒塌,從而使結構在非線性變形狀態(tài)下耗能成為可能。其次,作為非線彈性材料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在一定的外力作用下,結構將從彈性進入非彈性狀態(tài)。在非彈性變形過程中,外力做功全部變?yōu)闊崮埽魅肟諝庵泻纳⒌。我們可以進一步以單質(zhì)點體系的無阻尼振動來分析,在彈性范圍振動時,慣性力與彈性恢復力總處于動態(tài)平衡狀態(tài),體系能量在動能、勢能間不停轉換,但總量保持不變。如果某次振動過大,體系進入屈服后狀態(tài),則體系在平衡位置的動能將在最大位移處轉化為彈性勢能和塑性變形能兩部分,其中,塑性變性能將耗散掉,從而減小了體系總的能量。由此我們可以想到,在地震往復作用下,結構在振動過程中,如果進入屈服后狀態(tài),將通過塑性變性能耗散掉部分地震輸給結構的累積能量,從而減小地震反應。同時,實際結構存在的阻尼也會進一步耗散能量,減小地震反應。此外,結構進入非彈性狀態(tài)后,其側向剛度將明顯小于彈性剛度,這將導致結構瞬時剛度的下降,自振周期加長,從而減小地震作用。
2.我國現(xiàn)行抗震設計規(guī)范中的不足之處
抗震規(guī)范規(guī)定,我國的抗震設防目標必須堅持“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原則,而建筑應根據(jù)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為甲類、乙類、丙類、丁類四個抗震設防類別。甲類建筑應屬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地震作用應高于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乙類建筑應屬于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建筑,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丙類建筑應屬于甲、乙、丁類以外的一般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我們知道,一棟建筑在大震下能否不倒,已經(jīng)不是看其承載力的大了了,而是看它的延性是否能夠到達設計要求。由上面的建筑物抗震類別劃分可以看出,我們對甲、乙、丙、丁建筑物延性的要求是依次從高到低的,此時,結構的延性實際上是由其抗震措施來決定的,現(xiàn)以一棟乙類建筑和丙類建筑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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