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能否引用資格預審文件,這個問題一直以來不是非常明確。筆者前不久就遇到這么個案例。筆者所在公司監(jiān)理了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國稅局綜合樓工程,該工程的施工單位為中建六局宜昌土木分公司。在樁基礎施工前,監(jiān)理部提出備用電源的問題,要求混凝土澆筑前必須準備好自備電源,以防止停電而影響工程質(zhì)量。對此,施工單位及建設單位對應由誰負擔自備電源的費用產(chǎn)生了爭議。施工單位認為,在合同協(xié)議條款部分以及屬于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其他有關文件中,都沒有對此進行規(guī)定,因此理應由建設單位承擔;而建設單位認為,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施工單位提交的主要設備一覽表中,明確列舉了發(fā)電機,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由施工單位負擔。

   我們分析下來認為,資格預審文件雖然不屬于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但是建設單位提出的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不論是在國內(nèi)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還是在國際上通行的FIDIC合同條件中,都有關于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以及解釋順序的規(guī)定。應該說,列入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有關文件,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發(fā)生合同爭議及其解決都應當以合同文件為依據(jù),當兩個合同文件有矛盾的時候,應當按規(guī)定的順序進行解釋,這是通常的情況。但是在上述事情中,資格預審文件沒有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能不能作為解釋的依據(jù)?我們認為建設單位的理由是合理,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理由:

  首先,資格預審文件作為施工單位取得投標資格的重要文件,是施工單位擁有的可支配資源及其所具有的專業(yè)技術能力的一種外化,是招標單位對所有投標人的第一次篩選的主要依據(jù)。因此,凡是通過資格預審的施工單位,其擁有的各種資源及其所具備的專業(yè)技術能力,都應當視為被招標人所接受和認可。對于資格預審來講,施工單位報送資格預審文件,可以看作要約,而招標人通過資格審查,可以看作響應,雙方在資格預審這一點上可以認為達成了合意,符合合同訂立的要求,是一種合同。這種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比如通過資格預審的施工單位必須參加投標,而招標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通過了資格預審的施工單位投標,這是在資格預審階段。而施工單位通過資格預審后,一旦中標,那么,他資格預審文件中已經(jīng)承諾的內(nèi)容,在施工過程中同樣應當充分信守,除非因具體情況在合同中有另行明示的約定。

  其次,由于建設單位不可能對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每個細節(jié)都能夠充分了解,而相反,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jié)都相當清楚,在這一點上,建設單位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對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承諾的有關內(nèi)容,如果在此后簽訂的合同以及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等文件中又沒有提到,我們不能認為這種情況是雙方以后行為默示修改了資格預審中的內(nèi)容,這樣的話,對并不十分熟悉建筑工程每個細節(jié)的建設單位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建設單位知道這一點的話,也不會同意。因此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來引用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解釋是合情合理的。

  我們知道,招投標在很大程序上取決于報價,而其他因素由于彈性較大,所占的比重也較小,影響投標的可能性不是特別大。因此,如果投標人在資格預審中夸大其詞,對自已的技術能力作虛假的陳述,則很有可能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欺詐,不利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體會,監(jiān)理單位應當盡量提前介入,如果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就能介入,或者是能夠參與評標,許多問題就可以在當時能得到澄清。這就要求在評標制度上,必須確定評委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由建設單位委托的監(jiān)理單位的專家參與評標。如果這項制度能夠確立,業(yè)主委托監(jiān)理的時間也會提前。與此同時,監(jiān)理人員不僅要全面熟悉合同內(nèi)容,還應當全面熟悉施工組織設計等施工技術文件以及招投標文件,這對合同管理非常重要,是防止索賠和反索賠的重要依據(jù)。同時,在對施工組織設計等內(nèi)容進行審查的時候,要進行全面認真地進行審核,對與原來投標時不一致的內(nèi)容,尤其是與原來投標中不一致并有可能增加工程造價的施工方案,應當及時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澄清,并及時通知業(yè)主。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盡量發(fā)現(xiàn)可能影響到合同履行的各種因素,不能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