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塔吊司機應受過專業(yè)訓練,按有關部門規(guī)定進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yǎng)技術。
第2條 塔吊必須有持證的專業(yè)人員進行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作業(yè)時應有專人指揮,司機酒后及患病時,不得進行操作。
第3條 作業(yè)前應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并向上固定好,重點檢查各轉動機構應正常,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guī)定。
第4條 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第5條 起吊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器。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第6條 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wěn),嚴禁急開急停。
第7條 作業(yè)時,應將駕駛室窗戶打開,注意指揮信號,駕駛室內應有防火防觸電安全措施。
第8條 起重作業(yè)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超荷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第9條 起吊重物時綁扎應平穩(wěn)、牢固,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須用帛籠或鋼絲繩綁fL$固后方可起吊。
第10條 雨天起吊,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11條 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12條 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端不得小于互米。
第13條 多機作業(yè)時,應注意保持各機的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第14條 通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雷雨天,應停止作業(yè)。
第15條 作業(yè)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吊鉤、小車應移到吊臂根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須向風源,放松回轉制動器,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第16條 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yǎng)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定期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yǎng),做好設備"十字"作業(yè)(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第17條 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回)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心必須移至規(guī)定位置。
。2)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口轉或起重作業(yè)時,嚴禁開動電梯。
。3)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tǒng)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4)頂升作業(yè),必須有專人指揮,非作業(yè)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應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5)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使吊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tài),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回轉臂桿及其他作業(yè)。
。6)頂升到規(guī)定高度時,必須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物上方可繼續(xù)頂升。
。7)頂升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guī)定的力距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第18條 履帶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地面必須平坦、堅實,起重機工作、行駛或停放時,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停放在斜坡上,操作前左右履帶板應全部伸出。
(2)豎立塔身應緩慢,履帶前面要加鐵楔墊實。當塔身堅到90度時,防后傾裝置應松動,塔身不得與防后傾裝置相碰。
。3)嚴禁帶負荷行走,空車行走時塔身應稍向前傾,行駛中不得急轉彎及旋轉上體,轉彎半徑過小,應分次轉彎,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作業(yè)結束后,應將塔身放下,并將旋轉機構鎖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