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投標單位應認真閱讀招標文件中所有的投標須知、說明、合同條件、格式、技術規(guī)范、附表等。
如果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不能滿足本招標文件的要求,由此產(chǎn)生的責任和后果由投標單位自負。招標單位有權(quán)拒絕未實質(zhì)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2.2招標文件的澄清
投標單位在收到招標文件后,若有問題需要澄清,應于第一章規(guī)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單位提出,招標單位將以書面形式或招標答疑會議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復將以書面文件形式直接送達、電傳或郵寄給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單位。
2.3招標文件的修改
2.3.1招標單位有權(quán)以補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標文件。補充通知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投標單位起約束作用。投標單位收到補充通知后,應立即以書面函件的方式通知招標單位,確認已收到補充通知。
2.3.2為使投標單位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充分考慮補充通知的內(nèi)容,補充通知應不遲于投標截止期前5天發(fā)出;如確因招標單位原因造成延遲,招標單位可酌情延長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