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工業(yè)和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場地等機械挖土。

施工準備
    2.1  主要機具:
    2.1.1  挖土機械有:挖土機、推土機、鏟運機、自卸汽車等。
    2.1.2  一般機具有:鐵鍬(尖、平頭兩種)、手推車、小白線或20號鉛絲和鋼卷尺以及坡度尺等。
    2.2  作業(yè)條件:
    2.2.1  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qū)域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  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開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xù)。
    2.2.3  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并要合理安排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2.2.4  開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開挖面以下0.5m,然后才能開挖。
    2.2.5  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施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時要進行加固或加寬等準備工作。
    2.2.6  選擇土方機械,應根據施工區(qū)域的地形與作業(yè)條件、土的類別與厚度、總工程量和工期綜合考慮,以能發(fā)揮施工機械的效率來確定,編好施工方案。
    2.2.7  施工區(qū)域運行路線的布置,應根據作業(yè)區(qū)域工程的大小、機械性能、運距和地形起伏等情況加以確定。
    2.2.8  在機械施工無法作業(yè)的部位和修整邊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應配備人工進行。
    2.2.9  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操作工藝
    3.1  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分段分層平均下挖→修邊和清底
    3.2  坡度的確定:
    3.2.1  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礎坑(槽)、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規(guī)定時,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  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一1.0rn。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一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5m。
    3.2.1.4  堅硬性粘土一2.0m。
    3.2.2  超過上述規(guī)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l-3的規(guī)定。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                    表1-3
邊  坡  坡  度  (高∶寬)
坡頂無荷載 坡頂有靜載 坡頂有動載
1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2  中密的碎石類土 (充填物為砂土) 1∶0.75 1∶1.00 1∶1.25
3  硬塑的輕亞粘土 1∶0.67 1∶0.75 1∶1.00
4  中密的碎石類土 (充填物為粘性土) 1∶0.50 1∶0.67 1∶0.75
5  硬塑的亞粘土、粘土 1∶0.33 1∶0.50 1∶0.67
6  老黃土 1∶0.10 1∶0.25 1∶0.33
7  軟土 (經井點降水后) 1∶1.00 ??
    注:當有成熟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2.3  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和邊坡高度,結合當地同類土體的穩(wěn)定坡度值確定。如地質條件好,土(巖)質較均勻,高度在10m以內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按表1-4確定:
                             各類土的挖方邊坡坡度                    表1-4
項次 土  的  類  別 邊坡坡度 (高∶寬)
1 砂土 (不包括細砂、粉砂) 1∶1.25~1∶1.15
堅    硬 1∶0.75~1∶1.00
硬    塑 1∶1.0~1∶1.25
充填堅硬、硬塑性粘土 1∶0.5~1∶1.00
充填砂土 1∶1.00~1∶1.50
    注:當有成熟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2.4  挖方經過不同類別土(巖)層或深度超過10m時,其邊坡可做成折線形或臺階形。
    3.2.5  城市挖方因鄰近建筑物限制,而采用護坡樁時,可以不放坡,但要有護坡樁的施工方案。
    3.3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路線及開挖深度。
    3.3.1  采用推土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一般應從兩端或頂端開始(縱向)推土,把土推向中部或頂端,暫時堆積,然后再橫向將土推離基坑(槽)的兩側。
    3.3.2  采用鏟運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應縱向分行、分層按照坡度線向下鏟挖,但每層的中心線地段應比兩邊稍高一些,以防積水。
    3.3.3  采用反鏟、拉鏟挖土機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其施工方法有兩種;
    3.3.3.1  端頭挖土法:挖土機從基坑(槽)或管溝的端頭以倒退行駛的方法進行開挖。自卸汽車配置在挖土機的兩側裝運土。
    3.3.3.2  側向挖土法:挖土機一面沿著基坑(槽)或管溝的一側移動,自卸汽車在另一側裝運土。
    3.3.4  挖土機沿挖方邊緣移動時,機械距離邊坡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基坑(槽)或管溝深度的1/2。如挖土深度超過5m時,應按專業(yè)性施工方案來確定。
    3.4  土方開挖宜從上到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隨時作成一定坡勢,以利泄水。
    3.4.l  在開挖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槽壁和邊坡的狀態(tài)。深度大于1.5m時,根據土質變化情況,應做好基坑(槽)或管溝的支撐準備,以防坍陷。
    3.4.2  開挖基坑(槽)和管溝,不得挖至設計標高以下,如不能準確地挖至設計基底標高時,可在設計標高以上暫留一層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后,由人工挖出。
    暫留土層:一般鏟運機、推土機挖土時,為20cm左右;挖土機用反鏟、正鏟和拉鏟挖土時,為30cm左右為宜。
    3.4.3  在機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應配合人工隨時進行挖掘,并用手推車把土運到機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時用機械挖走。
    3.5  修幫和清底。在距槽底設計標高50cm槽幫處,抄出水平線,釘上小木撅,然后用人工將暫留土層挖走。同時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用小線或鉛絲),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以此修整槽邊。最后清除槽底土方。
    3.5.1  槽底修理鏟平后,進行質量檢查驗收。
    3.5.2  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走,避免二次搬運。
    3.6  雨、冬期施工:
    3.6.1  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分期完成。
    3.6.2  雨期施工在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wěn)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經常對邊坡、支撐、土堤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3.6.3  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3.6.4  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以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溫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30cm。
    3.6.5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基土受凍。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松土;蛴闷渌夭牧细采w。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取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質量標準
    4.1  保證項目:
    4.1.1  柱基、基坑、基槽、管溝和場地的基土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
    4.2  允許偏差項目,見表l-5。
                      土方工程的挖方和場地平整允許偏差值             表1-5
序號 項    目 允許偏差  (mm) 檢  驗  方  法
1 2 3 表面標高 長度、寬度 邊坡偏陡 +0  -50 -0 不允許  用水準儀檢查  用經緯儀、拉線和尺量檢查  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

成品保護
    5.1  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撞碰、也不得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標準樁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復測和檢查是否正確。
    5.2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發(fā)生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應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或位移觀測。
    5.3  施工中如發(fā)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及時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方可繼續(xù)施工。如發(fā)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有地上或地下管線、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壞管線,造成嚴重事故。

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6.l  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管溝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  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遇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30cm土層不挖,待做基礎時再挖。
    6.3  施工順序不合理:應嚴格按施工方案規(guī)定的施工順序進行土方開挖施工,應注意宜先從低處開挖,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4  施工機械下沉:施工時必須了解土質和地下水位情況。推土機、鏟運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m以上推鏟土;挖土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8m以上挖土,以防機械自重下沉。正鏟挖土機挖方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6.5  開挖尺寸不足,邊坡過陡: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和坡度,除應考慮結構尺寸要求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等所需的寬度。
    6.6  雨季施工時,基槽、坑底應預留30cm土層,在打混凝土墊層前再挖至設計標高。

質量記錄
    本工藝標準應具備以下質量記錄:
    7.1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7.2  工程定位測量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