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對違反安全規(guī)定的工區(qū)、班組和人員,項目經(jīng)理部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和處罰,嚴重的的給予停工處罰,給予停工處罰的須停工整改完畢,經(jīng)項目經(jīng)理部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
7、各工區(qū)、班組應經(jīng)常對施工安全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guī)定的人進行批評教育。
8、施工所用的各種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和保修,保證其經(jīng)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同時每天必須如實做好機械設備履歷書的填寫。
9、進行橋涵施工及其他工序施工的各班組之間必須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時,交班人員應將本班組工作情況及有關安全措施和存在問題向接班人員進行詳細的交待,并記載于交接班記錄薄內(nèi),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進行檢查交接班情況,對安全隱患整改完畢后方可進行施工。
10、對各類事故必須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受處理不放過;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過)。
11、施工中應時刻牢記“不傷害別人,不傷害自己,不被別人傷害”,同時,對施工機具應加以愛護、保管。
 12、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堅持每周安全活動制度和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13、施工中發(fā)現(xiàn)險情時,工班長、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在危險地段設立明顯標志或派專人看守,并迅速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及時采取措施,若情況嚴重時,應立即將所有人員撤離危險地段。
14、每月編制下達施工計劃時,應制訂出相應的具體安全措施。
15、在趕工期或進行交叉作業(yè)時,必須制訂詳細的安全技術(shù)措施,報上級技術(shù)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